药品和医疗器械处罚裁量规则发布
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,由其印发的《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。届时,生产销售假劣药等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和按照“情节严重”处罚的界定更清晰。
规则指出,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:以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,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;生产、销售以孕产妇、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、劣药的;生产、销售的生物制品、血液制品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、劣药的;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假药、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,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等。
对当事人按照“情节严重”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: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物成份或者违法使用原料,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的;药品生产中违法使用辅料,生产的药品为劣药,造成严重后果的;药品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,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,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,不主动召回产品,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的;药品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销售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,不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,不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,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的等。
相关文章
- 全面认识老年心理健康与科学应对策...2025-07-08
- 大脑会“生锈”!叶酸真的能帮老人...2025-07-08
- 八个步骤,为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保驾...2025-07-01
- 老年人常见心理问题有哪些?如何早...2025-07-01
- 老年居家健康宝典:预防疾病,提升...2025-06-24
- 老年疾病早知道,健康生活更长久2025-06-24
- 脑出血后怎么康复治疗2025-06-19
- 重度颅脑损伤恢复过程2025-06-19
- 头痛反复发作?中医教你辨证调治,...2025-06-17
- 头疼别烦恼!试试中医这三招2025-06-17
上一篇: 并购脚步加快 外资加码中国医疗器械市场
下一篇: 技术创新是我国医疗器械的唯一出路